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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案件涉及到清丈专员,被要求加急审理,故定在下午开庭审判。
利用上午的时间,上元县法院检察官联合巡捕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定的了解,发现秦观文或许有被设计陷害的可能,但现有证据却无一能证明其清白,反倒是杨志才这边告他强碱小莲的人证、物证充分。
因为在十二月一日朱媺娖就发出了相关圣旨,凡涉及田税改革之案件,易速判不易拖延。
于是下午,在三十三位听审团成员的见证下,上元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审理及判决。
“《大明律》,强碱者,绞;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碱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虽和同强论!”
因为大明法院如今还有着向百姓普法的责任,故每次审判,法官都会尽量讲述相关法律。
此番秦观文被告为强碱罪,故法官便将《大明律·强碱》相关的三条律法都念了出来,并做出了解释。
其中最后一条中的“虽和同强”,意思就是,即便十二岁下的幼女同意配合发生关系的,男子亦会被判为强碱罪。
可以说,神州自汉代有强碱罪之始,对强碱罪犯几乎都判的是重刑。唯有唐朝此类刑罚最轻,只判徒刑两年半。
大明法院听审团制度,实行不过数月,选择的都是本县各行各业的名望之辈。因为听审团只具有听审资格,而不是陪审员。
所以,当法官宣判时,听审团都安静地听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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