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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样一个县城下属的两个镇,各自法院对是否在公诉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。
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留问题。
而眼下最高法计划做出受害人必须参加公诉现场的释义,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个益举。
毕竟现如今很多刑事桉件经常会出现判决结果都出好几个月了,可受害人对此却仍旧一无所知的情况。
比如很多人都丢过手机,并且吐槽过手机找不回来,有些时候还经常扯到老外优待方面。
但实际上呢。
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某一天,那个偷了你手机的窃贼已经被提起了诉讼,甚至可能已经在和凡凡峰峰一起踩缝纫机了。
只是由于受理法院对受害者的判定有争议,所以没有通知你罢了——因为这种公诉是不会赔偿你损失的。
但对于审判机构....也就是法院来说,这就未必是好事了。
因为一旦通知被害人到场,法院往往需要费口舌去和被害人解释一堆诉讼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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